熟悉國際貨運代理相關知識的小伙伴們都知道,在國際貨運中,國際貨運協會對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承擔是有一定的限制和原則的。因為有些小伙伴對這一點都很清楚,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談談,關于國際貨運代理的賠償責任原則和賠償責任限制的一些事情。
我們先來理解賠償責任原則。當收貨人收到貨物時,如果發現貨物有損壞或丟失,并且能夠證明這些損壞或丟失是由于運輸代理人的過失所致,則可向貨代提出索賠,索賠通知一般不超過貨到后規定的天數,否則,作為貨代已履行交貨義務。
賠償的基本原則如下:
如交貨地的市價或時價與發票金額有差異,但無法確定具體差額,則按發票金額賠償;對古玩、無實際價值類的貨物或無其他特別價值類的貨物,除非作特別說明并支付了相關費用,否則不予賠償。
此外,如果貨物在規定的交付日期內仍未完成交付,則構成延遲交貨,貨代應賠償由于延遲而造成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費用。一般情況下,對部分損壞或丟失的貨物給予比例賠償。
在限制國際貨運代理賠償方面,就現行國際公約而言,有些采用雙重標準的辦法,有些采用單一標準的辦法,對國際貨運代理應采取同樣的辦法,但實際做法不同,差別較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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